的,不承担其所有者或居住在那里的人所产生的民事、税收、劳工或任何其他债务 [1]。 然而,这种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本身规定了一些排除家庭资产不可扣押的例外情况,例如:(1)当家庭实体拥有多于一项被定性为家庭资产的财产时;(2) 债务是因用于建造或收购财产的融资而产生的;(3) 由于在租赁合同等中给予担保[2]。 显然,立法者的意图只是根据人的尊严原则保障人们获得体面住房的权利。 事实证明,由于上述对家庭资产的担保,滥用这种保护权的情况开始出现,其明确目的是保护资产,阻碍偿还第 1 号法第 1 条所涵盖的债务。此,今天有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况:债务人生活水平很高,拥有一处高价值房产,这 与其他毫无结果的房产搜索完全不相容。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唯一的选择是要求扣押该资产。然而,债务人声称这是家庭资产,并声称受到第 1 号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法律的保护。8,009/90,其明显目的是剥夺债权人获得债权的满足,故意隐藏自己的资产,甚至吹嘘豪华住宅。 正如我们所知,面对司法机构的不可撤销性,从在保证债务人的生存和维护债务人的人格尊严之间找到平衡的角度,对减轻法律规定的不可扣押性的可能性的法理理解一直在进步,司法机构必须确保执行过程的有效性,以满足债权人的索赔要求,始终根据具体情况维护比例性和合理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关于扣押被视为债务人家庭资产的高标准(且有价值)财产的可能性的讨论正在进行中。
在某些案件中,圣保罗州法院对涉及豪宅的特定案件中家庭资产不可扣押的法律制度作出了新的分析解释,被认为是高标准的。 由此可见,司法机构一直在债权人获得清偿债务的权利与居住在高价值房产的债务人获得体面住房的保障之间寻求更大的平衡,目的是为债务人提供体面的住房保障。为参与执行过程的每个人服务的结果。 面对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没收被认为是豪华或高标准、价值达到很高水平的家庭财产,并保留拍卖价值的很大一部分,以保证债务人及其家人获得新的有尊严的住所。家庭,而不会阻碍民事执行中追究的债务的支付。 值得强调的是,这一立场与目前巴西判例中关于扣押工资和养老金的可能性所采用的逻辑推理相同,由于《劳动法典》第 833 条第 2 款第 IV 款的规定,这些工资和养老金以前被认为是绝对不可扣押的。民事诉讼程序,但现在被认为可以扣押,只要它们保证债务人及其家人的体面支持。 例如,圣保法院做出的两项判决就很引人注目 。 在第一起案件中,法院承认扣押了价值 150 万雷亚尔的高价值财产,被视为家庭财产。

当时,该房产收到了 900,000 雷亚尔的出价,足以支付执行过程中追求的信贷,剩余余额将用于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当事人购买新的体面房屋 [3]。 在第二起案件中,法院承认有可能没收被视为家庭资产的财产,价值 640 万雷亚尔,并决定保留拍卖收益的三分之一,以便债务人可以 为其家庭购买新住房,其余的则保留。用于偿还未偿债务的价值[4]。 同样,在最近的一项决定中,MM。桑托斯区第四民事法院法 Messias强调,司法机构有必要从债权人的角度面对保护奢侈品家庭用品的问题,因为在实践中,存在大量债权人因保护缺失而被剥夺信贷满足的案例。针对高市场价值的财产,允许将此类保护转移到资产保护的目的。同时,MM。法官支持出售该财产的可能性,只要将拍卖收益的一部分保留用于债务人收购另一项价值较低的财产[5]。 尽管这种理解仍然被法理学以少数方式采用,但与其他导致不可扣押规则减轻的辩论一样,这种讨论的演变极其重要。 这一定位寻求提高执行过程的有效性,要求反思家庭福利机构的真实社会和经济目的,除了带来更和谐的解决方案,避免恶意滥用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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